內在的事務撮要:平易近國時代司法院做出的司法說明被稱為說明例。說明例是近代中國司法機關在正式司法法式之外展開法令說明的產品,由聲請機關在法令實用艱苦時,直接函請最高司法機關予以說明,從而彌補法令條則。與同時期的判決例比擬,這種函請說明的方法更多表現出傳統律例文明的影響。司法院說明以例的名義得以普遍匯編刊行,并與判決例并稱為判解,成為平易近國時代主要的法令情勢。跟著傳統律例系統賴以存在的基本消散,司法院說明由法令說明轉向憲法說明,包養網說明內在的事務不再成為與律對應的例,傳統中國以律例為焦點的法令情勢終極消失。
關 鍵 詞:平易近國時代 說明例 司法院 法令說明 律例系統
一、平易近國司法院的說明與說明例
與判決例(后多稱判例)分歧,說明例一詞并未通行于平易近國時代的正式法令文獻之中。1910年《法院編制法》創設最高司法機關的包養同一說明法則軌制后,逐步構成說明法則和刊布判例兩套自力的運轉機制,由此發生的兩種規范性文件成為司法機關對成文律例則停止彌補的兩種主要情勢。司法機關說明法則的文件除年夜理院時代偶有以說明例為名匯編出書之外,①全部平易近國時代的官方文件都將其稱為說明文件而非說明例。但在中華法系久長以來尤其是到清代所構成的極盡成熟的律例系統影響下,司法機關所做出的規定說明被看尷尬刁難成文法令的需要彌補,其感化與傳統律例中的例附近,是以在律為立法原則、例為司法彌補的不雅念影響下,司法院依據其他國度機關依法定法式向其提起的說明懇求而做出的答復,被那時的學界和平易近間概稱為說明例,與判決例絕對應。這些司法說明文件由司法機關逐號發布,可對應成文法令的詳細條則,構成彌補法令規定的另一套法源。
既有研討多將說明例置于法令說明范疇之下,如將司法院說明例視作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一品種型,即與立法說明、行政說明并列的司法說明。②這是按東方法理學的法令說明主體類型往反向推導的實際框架。現實上,從司法院的前身年夜理院開端,近代中國最高司法機關經由過程說明法則的方法同一全法律王法公法律實用、推進法令與社會圓融共進,自己具有很強的平易近族特點和時期印記。借助古代司法說明實際固然可以重構近代中國司法的文明演進,但疏忽了這些司法說明發生的特別軌制和文明佈景。
近代中國的說明例發布主體,從年夜理院到最高法院再到司法院,產生過三次變更。先是年夜理院時代,合計發布2012則說明例;南京公民當局成立初期,最高法院長久行使說明法則權,公佈245則說明例;司法院成立后,根據1928年修改實行的《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院長經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各庭庭長會議經過議定后行使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之權”的規則,發布說明4097則;直至1947年后,“司法院”說明轉向違憲審查,由“年夜法官會議行使說明憲法并同一說明法令、號令之權柄”。本文所稱司法院說明例系專指以司法院名義發布的以同一說明法令為內在的事務的說明例。
二、司法院說明例的構成與匯編
與年夜理院時代的說明例構成相似,司法院時代說明例的構成經過歷程是先由合適前提的懇求說明主體提請說明,司法院依照《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規定》的規則,由司法院院長將懇求說明文件交與最高法院院長啟動或由最高法院院長直接啟動說明法式,詳細的說明任務由平易近事包養庭或刑事庭長履行,他們擬就說明,交由最高法院院長批准后,由最高法院院長呈報司法包養院院長,經司法院院長核準后發還。假如司法院外部對說明的看法不同一,則需召開“同一說明法則會議”以三分之二大都經過議定。1931年以后,由於“書面會商恐難詳盡,為慎重計,乃一概改為會議會商”。③是以之前的說明例均為最高法院擬具解謎底,但自第511號起,說明例均由司法院同一說明法則會議經過議定。
經過議定后的說明例經過司法院回函懇求主體并佈告其他機關發生裁判束縛力,其后司法院會將說明例全文刊載到《司法公報》上。司法院按此法式共發生說明例4097則,從第1號起編號,逐號可查,④第1號到第2875號,冠以“院字號”,自第2876號起,冠以“院解字號”。⑤不外,并不是一切的說明例均實時予以公布和匯編。至1947年4月,《司法公報》共刊載司法院說明例3450則。1931年開端,為便于查詢實用,司法院開端對發布的說明例停止匯編。最後由參事處采取每200則匯編一次的固定方法出書《司法院說明匯編》(第1“我知道我知道。”這是一種敷衍的態度。冊實為400則,從第2冊起每冊為200則),至1937年出書到第7冊1600號后中止。其間司法院秘書處于1935年出書《袖珍司法院說明匯編》,收錄第1至1000號說明例,并稱說明例“每足1000號就發行袖珍分類匯編一冊”⑥,但此冊出書后也即中止。直至1944年,司法院編譯處以每冊1100號的方法同時出書高低兩冊《司法院說明匯編》,匯編了第1號至2200號說明例。是以,以司法院名義匯編出書的說明例僅至2200號。(拜見表1)
有些處所法院也對說明例停止匯編,這些匯編史料多未完全保包養網存,如在四川縣級平易近國檔案中能看到四川高級法院1940年起匯編的《司法院說明》的部門內在的事務(平易近國榮縣檔案009-01-597、009-02-101、009-02-551,四川榮縣檔案館館躲)。汪精衛當局司法院參事處1942年編輯的《司法院說明法令文件匯編》也收錄統字第1至39號說明例。⑦除此之外,由于司法院說明例的內在的事務眾多,平易近間也呈現很多以適用為導向的匯編(拜見表2),影響較年夜的有郭衛的《司法院說明例全文》、朱鴻達的《司法院說明例要旨匯覽》等。⑧別的還有一些平易近間的律例匯編將判例息爭釋例都收錄此中,依法令條則擺列,便于應用者查詢,如《中華平易近國六法判解來由匯編》《六法說明判例匯編》《司法院說明最高法院判例分類匯纂》等。⑨
固然說明例匯編的版本不少,但由于說明例自司法院做出后即具有束縛力,且從第1號說明開端,序列清楚,并不存在因取材差別而帶來的凌亂,是以分歧匯編版本的收錄范圍基礎分歧,這在很年夜水平上防止判決例由於二次匯編的差別而帶來的實用爭包養議。⑩
與判例內在的事務的簡練明了分歧,由于觸及請示機關和司法院之間的文書往來,說明例的內在的事務較為冗長。普通而言,說明例的註釋由院(解)字號、發布年代日、回函機關、說明主文幾個部門構成,并附上聲請機關的請示原函。以下為篇幅較短的一則說明例:
院字第一四一號平易近國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電福建禁煙委員會附原電
福州福建禁煙委員會覽:該會上月祃電致最高法院請說明:鹽船夾帶煙土法令上能否將船舶充公一案。茲據最高法院擬具解答
案呈核前來,內開,鹽船非專供販運鴉片所用之物,依法不得充公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合電知照。司法院養印
附原電
最高法院林院長勛鑒:鹽船夾帶煙土,法令上能否將船舶充公?乞電復。福建禁煙委員會叩祃(11)
盡年夜大都說明例的篇幅要年夜于此例,此中最長的是1944年的院字第2757號說明例,該說明例合計4893字,(12)最短的是院字第312號說明例,僅149字。由于匯編說明例的目標重要是為了便于查閱,是以若何統籌原義的完全性和應用的便捷性,就成為說明例匯編要處理的重要題目。
司法院說明例匯編的基礎做法是將“一切往來文件悉錄全文,順次輯進,首尾畢具,俾免割裂掉真”,同時在“編首刊進檢討表一卷,均依各關系法則章節條則種別部居,系以說明號次時日及要旨等項,其有一號說明觸及數種法則或條則者,并依其義類分隸遍地,綱目井然,期便檢索”。(13)匯編中的檢討表亦即檢索表,由關系法則、條則、說明的院字號、發布年代日、要旨和頁碼幾部門構成。如《司法院說明匯編》第2冊,檢討表的組成如下表:
這個目次前的檢討表將司法院的說明例與成文法令停止逐一對應,包養網瀏覽者可以直接經由過程法令條則檢索對應的說明例,這極慷慨便了應用者按圖索驥。但由于檢討表的篇幅無限,就呈現若何歸納綜合說明例內在的事務的題目。于是匯編者就依照判例要旨的方法,測驗考試對說明例停止要旨的回納,構成說明例要旨。除官方出書的2200則說明例在檢討表中有要旨的回納外,一些平易近間說明例的匯編也附上要旨。如吳賡虞在成都出書的《司法院說明例匯覽》,就是依照年夜理院判決要旨的編錄方法,“每號上端摘錄要旨,雙線標明號數,結尾注明關系法則及條則”(14)。不外,判例要旨的匯編是由最高法院或司法院經由過程判決案件,并在判決主文中闡釋法理,以具有普遍的示范意義。也就是說,判決自己并不用然組成判例,判決主文的法理價值才使之成為判例,是以提煉判決主文中的要旨不只必需,並且能夠,甚至就是判例構成的條件。而說明例分歧,說明例的要旨提煉較為艱苦,其緣由在于說明例觸及普遍,篇幅較長,內在的事務并不都是詳細法令規定的司法實用,所以并不是一切的說明例都能提煉出清楚的法令規定,加之說明例是司法院對聲請機關的回函,內在的事務年夜大都與原函的內在的事務不成朋分,如院字第145號的說明例是司法院指令山東高級法院:“呈悉當經發交最高法院說明,茲據擬具解謎底呈核前來,內開,按來呈所述情況應以乙說為是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合行令仰,按照此令。”此處的“乙說”是指山東高級法院提出的甲乙兩說之一,如不聯合原案的案情與兩說內在的事務,其意為何,自無法懂得。正由於這般,并未有正式文件說起說明例要旨的法令效率,除了具有檢索意義,說明例要旨并不克不及替換說明例全文的感化和效率。這也是司法院不嫌眾多,要一一匯編說明例的全文而不只是匯編其要旨的緣由。
三、司法院說明例的運包養轉與說明方式
在立法缺掉和處所割據的佈景下,年夜理院的說明例以保護全法律王法公法制與司法同一為主旨,南京公民當局穩固政局之后,跟著六法系統樹立,司法院的說明例加倍著重于法令條則的現實運轉,對說明例的聲請主體、聲請內在的事務等都做了周全規則,此中最主要的兩個限制在于聲請的主體適格和內在的事務恰當。
司法院的說明是主動的,無聲請即無說明。其一,依據《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規定》,聲請說明例的主體包含公署、公事員及法則所認許的公法人,不合適規定的主體不得提出說明聲請;其二,司法院的說明內在的事務是針對法令規定的廣泛實用,不干涉司法個案的審訊,上級法院對個案中詳細案情的疑義,尤其是對案件現實認定的聲請,司法院也不會予以說明,多以“臚列詳細現實懇求說明,依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規定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則,應不予解答”的表述予以謝絕。
但是在現實運轉中,這兩條主要的規定都未必嚴厲遵照。如院字第687號說明例中,行政院在向司法院收回的懇求說明管帳師標準貳言一案中,具體先容當事人“沈惕平易近”的學歷和任務情形后,訊問司法院此種情形能否與管帳師規則標準相符,即便該案屬于“臚列詳細現實懇求說明”,司法院仍然給出答復。這種情形尚可懂得,由於這種個案的實用觸及對規定內在的事務的普通懂得。再如院字第51號,司法院答復“惟念川省道遠,前項規定彼時髦未奉到,姑準變通,作為抽象題目予以說明”,這種網開一面的情況較為少見。(15)更多的情形是上級法院以“甲”“乙”“丙”等調換詳細案情中的人名,將一個詳細案件“包裝”成為廣泛案情,向司法院追求法令說明,然后以司法院的說明作為詳細案件的處置根據。這種說明方法讓上級法院在審訊之前就取得下級法院的承認,形同事前完成終審看法,上級法院的審訊就更有掌握和定見,是以效仿者眾且持久存在。這也是形成后文所說說明例與判決例錯位的緣由之一。在聲請主體的限制方面,一些不適格的聲請主體,如lawyer 公會或許小我,不直接聲請說明,而是經由過程處所法院向司法院轉呈說明請求,從而躲避這一限制。如院字第13號說明,現實上就是由10位女先生倡議的,她們向福建省教導廳請求說明,教導廳又經由過程福建省高級法院轉呈司法院,終極取得司法院的說明。這般一來,司法院的說明規定基礎上形同具文。司法院說明例連續二十年,司法院的說明內在的事務觸及方方面面,除了法令條則,還有行政法則,甚至觸及詳細案情,中國公民黨的黨務機關、軍事機關也都聲請過大批的司法院說明。(16)
即使這般,不成否定的是司法院說明內在的事務仍是以法令的實用說明為主,司法院說明例也是以成為平易近國時代司法實行中最主要的法源之一。以平易近法為例,在全部平易近國司法說明中,假如盤算上之前的年夜理院說明和過渡時代最高法院的說明,簡直一切的法條都曾有過司法機關的法令說明。換包養句話說,在平易近國時代,一切的平易近法條則都有對應的說明例停止實用的彌補或許變通。從說明例的多少數字分布來看,一些新舊友替的法令題目包養網是司法院說明例最追蹤關心的範疇。依據統計,平易近國時代司法院說明例最多的順次是:典權的回贖與認定、法定繼續次序、貨泉給付、租賃、典質、占有、法令行動、利率、法源等方面的內在的事務(拜見表3)。
經由過程有刻日的典權回贖的相干說明例可以看出司法院說明例若何與法令條則配合構成規定系統。平易近公民法中的兩條律例分辨從典權定有刻日和不按期限兩種情形,對典權回贖停止規則。此中第923條規則:“典權定有刻日包養網者,于刻日屆滿后,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屆滿后,顛末兩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獲得典物一切權。”(17)
典權回贖由于時光跨度年夜,且標的物又屬于不動產,不難發生膠葛,法令實用中也會呈現較多疑問情形。僅這一個法令條則顯然不克不及涵蓋典權回贖的題目,于是司法院經由過程大批的說明例具體闡明法令律例的實用途徑,樹立起完全的典權回贖規定系統,說包養網明例的規定效能重要表現在:實用范圍界定、概念細化、規定彌補、破例變通和疑問認定。
一是停止法令實用的范圍界定。典權法令關系的連續時光較長,很多典權膠葛可以追溯到平易近法頒行前,而典物回贖的刻日,在平易近法物權編實施前并無明文規則。是以司法院在院字第989號說明例中予以明白:“此刻平易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既已明定回贖時代,則凡典物之回贖,均應受此限制,假如典期屆滿在平易近法物權編實施以前,出典人之回贖懇求權尚未行使,其盤算時代即包養應依平易近法物權編實施法第二條、第五條打點。”(18)
二是停止法令概念的細化闡釋。司法院對法令條則中的要害術語停止官方說明,以司法說明確保立法原義的完成。如對于“刻日”一詞,院字第2370號說明例稱:“典權之刻日,系附于回贖權之始期,亦即回贖權結束行使之刻日,在初期屆滿前,出典人不得回贖典物,同條第二項所稱之典期,即系第一項所稱之刻日,非指當事人商定若干年內得為回贖之刻日而言,故當事人商定若干年外始得回贖之刻日者,雖依其意思或習氣,在若干年外,不拘年限隨時可以回贖,出典人之回贖,亦僅得于典期屆滿后二年內為之,不便反于法令明文解為不決刻日之典權,以排擠第二項之實用。”這個說明將“刻日”的概念加以明白限制,并將其與習氣用語加以區隔。再如對于“原典價”的認定,由于那時物價飛漲,影響很多典物價值的認定,院字第2517號說明例以為,“雖有解救之需要”,但由於立法并未修正這一用語,闡明法院僅可以在調停時開導當事人斟酌這一原因,在正式的法令法式中,“法院仍不得命出典人增添贖價”。相似情形在司法院說明匯總中并不少見,必定水平上顯示了司法院說明的抑制和對峙法原義的器重。
三是停止法令規定的彌補闡明。典權的移轉觸及掛號法式,而平易近法未對典權回贖所觸及的掛號法式予以闡明,故司法院在院字第2300號說明加以彌補,規則典權回贖后,“依地盤法第58條之規則,自應由典權人及出典人或代表人聲請之,如出典人不願會同聲請,典權人得對之告狀,俟得有勝訴之斷定判決后,再依地盤法第59條后段零丁聲請掛號”。此外,包養平易近法也未對典權回贖發生的稅收題目停止規則,司法院說明例針對有關的契稅和增值稅加以規則。院字第2399號說明例稱,回贖“系直接基于法令之規則當然獲得,當事人世既無生意行動,自不得令其補立契紙,完納契稅”。
四是停止特別情形的變通說明。典權回贖的刻日受制于戰時的特別情形,是以司法院說明抗戰時代是為無時效性質的法按期間,不實用平易近法關于時效之規則。所以院字第2064號說明闡明,“出典人于各該條所定之時代內,應征召出征抗敵者,在優待出征抗敵甲士家眷條例既未就此設有特殊規則,自不得于顛末此項時代后回贖典物”。由于該題目主要,院字第2628號再加以彌補,“時代當然是以延展,同條例既未明定展至何時為止,即應準用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則,出典人得于出征抗仇敵退役期滿后第二年內回贖之,該甲士因作戰陣亡,或因公積勞成疾或受輕傷致殘廢或因傷病請回休還鄉而逝世亡者,出典人得自該甲士陣亡或停役包養網或回休之日起滿三年后于二年內包養回贖之”。為避免該說明的擴展,司法院在其后的院解字第3039號說明例中停止限制,“回贖典物之法按期間,在優待出征抗敵甲士家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公布前或出征抗敵甲士應征召前已屆滿者,無從實包養用同條項之規則展期回贖”。
五是停止復雜法令關系的領導剖析。如典權膠葛常常觸及平易近間罕見的年夜佃契約,年夜佃契約是租賃契約和典權設定契約的混雜契約,法令關系較為復雜,下層法官實用較為艱苦,是以司法院經由過包養網程院字第2287、2290號,對年夜佃契約的法令關系停止具體梳理和闡明,對此中觸及典權實用的部門賜與具體說明,便于法院同一實用。
四、“說明判例化”和“判例說明化”
從年夜理院開端,近代中國就構成說明例與判決例兩種法令說明方法和運轉系統,在北洋當局尚無成文法時代起到替換成文法的感化,在公民當局法令陸續頒行后連續彌補著成文法的規定系統,時人常并稱兩者為“判解”,這一稱呼因循至今。年夜理院和最高法院時代的說明例對判決例多有確認,(19)司法院時代說明例很少呈現對判決例的援用。司法院時代的判決例雖有變革的規定但未有過變革,說明例則有大批的變革。(20)兩者固然常被并稱,但有著顯明的差別。
起首,兩者的天生機理分歧。說明例是司法院在司法法式之外的法令說明運動,實際上,它應當呈現在詳細案件觸及法令實用之前,是由上級機關向下級自動倡議的訊問,司法院的回應是一項主動的法令說明運動。而判例則是在司法法式之中發生,也并非是上級自動倡議,而是由案件審級決議其上訴到最高法院,就必定面對最高司法機關的終審判決,而至于選擇哪些案例的裁判作為示范性的規定,由最高法院來決議,是以最高司法機關對判決例的選擇、發布和匯編,具有包養盡對的掌控權。
其次,兩者的效率認同度分歧。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院一向存在中心司法行政權與最高審訊權的區分題目,(21)固然司法院負有同一說明法則之權,但由於其并不可使最高審訊本能機能,是以現實承當判決例遴選和發布任務的并不是司法院,而是此中承當審訊本能機能的最高法院,是以發布和匯編判決例,缺少充足的憲制根據。加之判決例還存在從判決中拔取的經過歷程,(22)而說明例從第1號開端,范圍和內在的事務是清楚明白的。換言之,法令實用者找包養網到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在實際上并不克不及就天經地義地作為判決例停止參照實用,但假如找到一則司法院說明例,就必定可以依照說明例的法令效率實用其規定內在的事務。並且學界對判決例的效率一向存在分歧的看法,但對于說明例具有與法令同等的效率這一點簡直不存在爭議。
最后,兩者的說明內在的事務分歧。說明例是對法令實用的說明,是以法令上有規則是說明的條件,無法令即無說明例。但判例針對詳細案件審理中的題目,勢必觸及法令規定之外的膠葛。以當下而言,所謂的法令規則之外的膠葛,常是由於法令的滯后性,發生司法超前于立法的情形,但以平易近國時代看,則多是由於法令的制訂超前于社會成長,舊的社會關系不再表現于法令規定中,從而形成立法先于司法的情形。好比在平易近國年夜理院和最高法院都有關于“族譜”的判例,蓋因族譜是傳統成分法中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但制訂平易近法典時,由于無法與年夜陸法系規定對應,立法者不再將其規則于成文法典中,但族譜不會跟著立法變遷而消散。所以判例中不成防止地會有此類法令規定以外、膠葛處置之中的內在的事務。而對于說明例而言,由于平易近法已無族譜的相干規則,天然也就沒有關于其法令實用的問詢與答復,也就不存在于司法院的說明例之中。
固然兩者有著顯明的差別,但由于均出自司法系統,且根據統一部法則《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規定》,二者不成防止地呈現效能上的交織。前文說起,在司法院說明例中存在著上級法院以“甲”“乙”“丙”等文字調換詳細案情中的人名,將詳細案件包裝成為廣泛案情的情形。例如在院字第377號說明例中,聲請司法院說明的原函為:
呈為辦案產生疑義,懇請準予說明示遵事。竊有甲租乙之衡宇,運營範圍巨大之貿易。因屋已朽敗,商允乙自行出資在該地翻造西式衡宇多幢,共用建筑費五萬元有奇,又小費約一萬八千元,仍回甲棲身,重訂契約,并未設按期間。僅及數年,忽比鄰同房東開某貿易之丙,因翻蓋衡宇致生枝節,不克不及仍租原屋,乃用金錢活動乙,令甲遷讓,最后丙聳使乙于之已營業內附股若干,假乙自用名義,非到達目標不止。似此情況,究應若何實用法令,職院不便擅專,理合具文,呈請鈞長鑒核,俯賜說明指令祗遵,實為公便。
上級司法機關經由過程這種方法,將聲請法令實用的規定說明變為個案審訊的提早問詢。較之于判決例的“事后評價”,這種“事前領導”的說明例顯然更具吸引力,“別哭。”上級法院可以將之作為躲避審訊過錯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說明例并非僅僅是一種規定說明,也成為最高司法機關領導個案審理的詳細答復,相似于提早停止三審的法令審。正由於這般,說明例不得不附上原函,才幹充足展現其寄義。是以,說明例的發布和匯編年夜多以附原函的全文方法,尤其是上述案情的展現,情勢上更像是一種“判例”。而判決例顛末挑選、凝練和系統化編輯,發布和匯編時曾經簡化成精要的規定,不再附帶案情的先容和法理的剖析,情勢上更像是一種“說明”。所以一個風趣的景象就呈現在平易近國的判解匯編之中:判決例往往長篇大論,而包養說明例往往言簡意賅;判決例成為一種對法令規定的說明,離開原案情而存在,而說明例很多都需求附上原函查閱,才幹懂得詳細個案的法理邏輯,簡言之就是“判例說明化”和“說明判例化”。
五、說明例的轉型與傳統律例系統的終結
以古代法理視之,判例是最高司法機關在審理上訴案件的經過歷程中說明法令規定,構成束縛同類案件審訊的裁判規定,這一軌制鑒戒于英美法系。而說明例則是在司法法式之外,上級機關在實用法令碰到疑義時函請最高司法機關予以說明,最高司法機關經由過程說明彌補法令規定,構成具有廣泛束縛力的說明例。這種函請說明律文的方法為中國獨佔,有很強的中華傳統法令文明顏色。
在中華傳統法令文明里,律例關系一向是一個很是主要的范疇。在傳統中國的法令情勢淵源中,律典是主包養網要的成文法,普通不做年夜的變更,例、令等其他法令情勢作為律文的彌補,應對社會變遷。朱元璋以為,“法則者,防平易近之具,輔治之術耳,有經有權。律者,常經也,條例者,一時之權宜也”(23),所以“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24)。清承明制,“律者,萬世之法也,例者,一時之事也,故律乃一代之典章,例為因時之斷制”(25),沈家本稱之為“律者一成不易者也,例者因時制宜者也”(26)。明清以律例系統為主的法令情勢,處理年夜一統王朝法令軌制的準繩性和機動性題目。這種律例關系,不只順應社會實際的需求,還比擬妥當地處理汗青持久積聚的一些題目,包含法令形狀繁簡之牴觸,司法審訊中情法關系的和諧,以及立法經過歷程中感性與經歷之聯合等。(27)
正如前文所述,與“判例”或“判決例”分歧,司法院的說明實在并未在官方文件中被稱作“例”,但在平易近間和學理中,司法院說明被普遍稱為說明“例”,顯然是遭到律例不雅念的影響,是傳統中華法令情勢尤其是明清以來律例情勢的延續。有學者回納了清代律和例的司法實用方法,包含:律文被嚴厲遵照;沒有律文可引時,審訊機關普通以例文為準;既實用律,又實用例;以例改律、以例破律等。(28)這些方法現實上也可以說明平易近國時代成文法典和司法說明的關系。在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語境中,例實在就是詳細化、特別化的法令,是以把司法院的說明稱為“說明例”,是名實相符的。這也就難怪有學者在做今世“說明例”詞條的概念說明時,將其界說為“與法令具有劃一效率的法令說明”(29),并直接將自秦以來的法令說明都歸入說明例這一概念之中。
司法院說明例的發生,一方面是全國范圍內規定實用的缺位,另一方面是法令實用機構尤其是下層機構的才能無限,習氣于行政化地請示下級的做法,招致在法令實用經過歷程中,需求向下級追求法令根據。是以,平易近國時代呈現大批的說明例匯編,直接緣由是為了司法實用的方便,深條理緣由仍是延續傳統的律例思想,將司包養網法院的法令說明視作一種準立法運動。這也從某種水平上闡明,以律例為焦點的傳統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情勢,并未在晚清變法中跟著《年夜清律例》的廢除而完整加入汗青舞臺,自豪理院到司法院所天生的數萬則的說明例、判決例,持續維系了以成文法典條則為基本,以個案裁判規定為彌補的法令系統傳統。在近代中國司法實行中還存在著延續傳統律例系統的法令情勢,只不外律例的內在產生了轉變。近代律例系統中的律重要是以刑平易近法典為代表的成文法令,例則是以說明例和判決例為代表的司律例則。不外,跟著近代成文法系統的日益完美,以立法為中間的法令系統給個案裁判不受拘束裁量的空間逐步減小,司法裁判超出法令條則、創設社會規定的效能也逐步削弱,是以不再呈現傳統律例系統中以例破律的情況,而更多是以例補律,再到后期的以例釋律。
傳統律例系統的延續依靠于中華法系的包養網佈景特征:一是持久穩固的社會周遭的狀況、二是法權一統的政治系統。在持久穩固的社會周遭的狀況中,時期的準繩性規定經由過程律來表現,例作為彌補,強化法令的機動性和可操縱性,可以敏捷回應時期的變更;而在法權同一的政治系統中,無論律例若何天生,只需終極都獲得皇權的符合法規性確認,規定的天生法式并不是被追蹤關心的題目。(30)而包養這兩個特征在近代中都城逐步不復存在。近代中國事一個急劇變更的轉型時代,價值不雅念一日千里,社會膠葛層出不窮,試圖經由過程單一的上級案件和上級聲請,構成相似于傳統中國的例的穩固規定系統,顯明力有未逮。西學東漸的三權分立更是沖擊到傳統法令規定的構成機理,立法與司法權責的分立請求法令的制訂與司法的裁判在國度權利構造中必需有顯明的區隔。說明例是法官在司法系統中,依照高低級行政機關的行文方法停止的法官造法,是混雜立法包養網、司法和行政的權利分立準繩的典範,這一題目在晚清和平易近國初期尚未浮現,但跟著公民當局進進“行憲”,誇大徹底停止五權分立的政治實行,司法院說明例的這種例的天生方法也走到止境。1947年,司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規則司法院“設十七人年夜法官會議,行使說明憲法與同一說明法令號令的權柄”(31)。原有的司法院法令說明軌制走向年夜法官違憲審查軌制。自此,司法院說明例不再對詳細法令規范停止實用說明,這也意味著,最能表現傳統中華法令情勢特色的律例系統,跟著司法院說明例的轉型而在憲制層面上包養得以正式結束。
本文的史料收拾獲得四川年夜學博士生周芩宇的協助,特此稱謝。
注釋:
①年夜理院編纂處:《年夜理院說明例要旨匯覽》,北京:年夜理院收發所,1919年。
②方樂將說明例放置在法令說明系統之中停止周全的梳理,李相森的法令說明研討與之相似,分歧之處是將說明例與判決例均視作司法院“同一說明法則”的方法,將判決例也歸入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說明系統之中。拜見方樂:《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實際與實行》,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李相森:《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說明軌制研討》,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9年。
③最高法院編:《三年來之最高法院》,南京:最高法院,1934年,第95頁。
④匯編時說明例未公然的有院字第279、280、281、993號,前幾例在之后陸續公然。唯有院字第993號一向未公然。
⑤在司法院之前,最高法院發布過245則說明例,冠以“解字號”。是以全部平易近國時代說明例的編號順次是:1927年12月15日至1928年11月20日為“解字”第1號至第245號;1929年2月16日至1945年4月30日為“院字”第1號至2875號;1945年5月4日至1948年6月23日為“院解字”2876號至4097號。
⑥司法秘書處:《袖珍司法院說明匯編》,南京:司法院秘書處,1935年,例言。
⑦(偽)司法院參事處:《司法院說明法令文件匯編》,南京:(偽)司法院參事處,1942年。
⑧郭衛:《司法院說明例全文》,上海:法學編譯社,1946年;朱鴻達:《司法院說明例要旨匯覽》,上包養海:世包養網界書局,1931年。
⑨吳經熊:《中華平易近國六法判解來由匯編》,上海:上海法學書局,1934年;梅仲協、羅淵祥:《六法說明判例匯編》,上海:昌明書屋,1947年;馮學美:《司法院說明最高法院判例分類匯纂》,上海:上海法政學社,1933年。
⑩劉昕杰:《成文法佈景下的判例實行——近代中國最高審訊機構判例匯編與實效》,《法學研討》2021年第5期。
(11)司法院參事處:《司法院說明匯編》第1冊,南京:司法院參事處,1931年,第134頁。
(12)比這則說明例更多還有1929年的院字第46號說明例,該說明例長達5416字,但重要是由於其所附《安徽省開荒條例》篇包養網幅較多,其內在的事務僅1091字。
(13)司法院參事處:《司法院說明匯編》第3冊,南京:司法院參事處,1932年,凡例。
(14)吳賡虞:《司法院說明匯覽》第1卷,成都:中漢文化辦事社四川分社,1943年,編纂凡例。
(15)該說明例轉引自方樂:《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實際與實行》,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第291頁。筆者未找到其他相似的說明例,此例應屬個案。
(16)方樂:《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實際與實行》,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第293-313頁。
(17)郭衛編:《六法全書》,吳經熊校勘,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41年,第140頁。
(18)本文所引說明例,除特殊闡明外,第2200號及之前說明例拜見司法院編譯處:《司法院說明匯編》,南京,司法院編譯處,1944年。第2201號及之后的說明例拜見郭衛編纂:《司法院說明例全文》,上海:法學編譯出書社,1936年。包養
(19)方樂:《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實際與實行》,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第534-538頁。
(20)方樂:《平易近國時代法令說明的實際與實行》,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第557-561頁。
(21)聶鑫:《平易近國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機關的新范式》,《中國社會迷信》2007年第6期。
(22)劉昕杰:《成文法佈景下的判例實行——近代中國最高審訊機構判例匯編與實效》,《法學研討》2021年第5期。
(23)徐學聚:《國朝典匯》卷181《刑部三》,今天啟四年徐與參刻本,第2392頁。
(24)陳建:《皇明通紀集要》卷9,江旭奇補丁,明崇禎刻本,第103頁。
(25)賀長齡:《清經世文三編》卷60《刑政三行“幫我整理一下,幫我出去走走。”藍玉華無視她驚訝的表情,下令。政四》,清光緒石印本,第1170頁。
(26)沈家本:《寄簃文存》,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90頁。
(27)劉篤才:《律令法系統向律例法系統的轉換》,《法學研討》2012年第6期。
(28)何勤華:《清代法令淵源考》,《中國社會迷信》2001年第2期。
(29)蒲堅:《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年夜辭典》,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第559頁。
(30)關于傳統律例關系的早先研討拜見張生:《中華法系的古代意義:以律典統編系統的演進為中間》,《西方法學》2022年第1期。傳統律例系統下的立法技巧研討拜見劉曉林:《唐律中的“生齒生意”: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邏輯》,《今世法學》2022年第3期。離開律例系統法令情勢而停止法典化,需求更多追蹤關心律典系統的邏輯自洽,一個實例拜見王利明:《系統化視野下,平易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實用》,《今世法學》2023年第1期。
(31)《司法院組織法》,《總統府公報》1948年第1期,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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