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鍇:論行政復議變革決議的限台包養網站比較制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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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將變革決議的實用形式調劑為限制實用。限制實用是對混淆實用的修改,旨在強化變包養網 革決議在特定情況下的實用。外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制實用包括了斷定實用與無限實用雙重面向。限制實用的三種情況中,“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應該限于法定裁量范圍內實體內在的事務後果裁量的瑕疵,并且消除濫用權柄;“未對的實用根據”應該明白與“沒有根據”和“實用的根據分歧法”之間的界線;“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應該綜合斟酌案件現實的特色由復議機關裁量實用。變革決議限制實用的完成需求確立多項保證辦法,經由過程規則制止晦氣變革、聽取看法法式保證請求人權益,使其愿意接收變革決議;經由過程設置作為徵詢機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強化復議機關的機構才能,促其自動作出變革決議。

要害詞: 行政復議 化解行政爭議 變革決議 限制實用

 

引言:從“混淆實用”到“限制實用”

行政復議變革決議是復議機關對被請求的行政行動停止審查后,徑行轉變被請求行政行動的復經過議定定類型,被以為是行政復經過議定定類型中“最嚴格、最具無形成效率的決議”。[1]與其他類型的行政復經過議定定比擬,變革決議具有替換性和構成性的特色,它在否認原行政行動效率的同時,直接替換被請求人回應懸而未決的權力狀況,構成新的權力任務關系。自1999年《行包養網 政復議法》實行以來,學界對于變革決議抱以較高等待,有學者將變革決議比作“行政復議實效性的檢測表”,以為變革決議在實行中的實用越多意味著行政復議的實效性越高。[2]但是,實行中的冷僻難免讓人掃興。自1999年以來,變革決議的實用一向是各類復經過議定定中比例最低的,最高的一年僅占到一切復經過議定定的6%,晚近更是終年處于0.5%高低,簡直可疏忽不計。[3]變革決議在實行中的虛置與1999年《行政復議法》規則的變革決議的實用形式互相關注。1999年《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規則,行政行動有現實不清、實用根據過錯、違背法定法式、超出或許濫用權柄、顯明不妥等情況之一的,復議機關“決議撤銷、變革或許確認該詳細行政行動守法”。該法對變革決議采用了混淆實用的形式包養網 ,質言之:(1)變革決議普遍實用于作為類行政行動守法的各類情況,包含證據、根據、法式、權柄等符合法規性瑕疵,也包含公道性瑕疵;(2)變革決議與撤銷決議、確認守法決議并置于普遍的實用范圍之中,針對詳細案件復議機關可以選擇實用三種決議類型之一。有學者批駁混淆實用的形式招致的是一種“混沌構造”,即變革決議與其他決議之間并無明白的界線。[4]變革決議的實用空間看似無窮普遍,實則并不自力。復議機關在個案中基于應訴壓力、專門研究性掛念以及敗訴風險等原因的綜合考量,往往廢棄實用變革決議,轉而選擇更為平安的撤銷決議和確認守法決議,終極招致變革決議在實行中的實用被無窮緊縮。

有鑒于此,在《行政復議法》修訂經過歷程中,變革決議實用形式的調劑作為焦點議題很早就被列進修法范圍。[5]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并未采取之前浩繁學者主意的優先實用形式,[6]轉而采用了限制實用形式。該法第63條規則,外行政行動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未對的實用根據以及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三種情況下,復議機關“決議變革該行政行動”。與混淆實用形式比擬,限制實用形式具有以下兩方面變更:(1)從普遍實用改變為無限實用。變革決議不再普遍實用于作為類行政行動守法的一切情況,而僅限于特定的三種情況;(2)從選擇實用改變為斷定實用。復議機關不再具有復經過議定定實用的裁量權,在這三種情況下,必需實用變革決議。申言之,變革決議的限制實用具有兩方面的意味:一方面,復議機關實用變革決議限制于特定的三種情況;另一方面,在該三種情況上限定復議機關能且只能作出變革決議。實用形式的改變意在“完成以變革決議為支持的作為類包養 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系統的重塑”。[7]要真正完成這個目的,修法只是第一個步驟,更需求在規范層面臨限制實用的內在、情況與方法等外容進一個步驟探析,從而為復議機關在個案中實用變革決議供給明白的指引。有鑒于此,本文將以行政復議變革決議的限制實用為研討對象,起首從軌制目標的角度考核確立限制實用形式的立法動因,繼而經由過程系統說明和文義說明明白變革決議限制實用的詳細情況,最后考核本次修法為變革決議限制實用供給的保證辦法。

一、限制實用的立法動因

限制實用的形式內含了看似牴觸的兩個面向,一方面經由過程“限”框定了變革決議的實用范圍,無限縮的意味,另一方面則經由過程“定”確保了變革決議的獨一實用,有擴展的意味。現實上,限制實用的雙重面向正暗合了本次修法中確立的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定位的內涵張力與均衡之道。

(一)斷定實用:“化解行政爭議”目標下的實際需求

1999年《行政復議法》第1條固然規則了“權力維護”和“外部監視”的雙重立法目標,但對于“外部監視”目標的器重水平要遠高于“權力維護”:“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外部自我改正過錯的一種監視軌制。完美行政復議軌制,充足施展行政復議軌制的感化,對于加大力度行政機關外部監視,增進行政機關符合法規、對的地行使權柄,保護社會經濟次序,保護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符合法規權益,保護社會穩固,具有主要意義。”[8]可以說,那時的行政復議固然也有“權力維護”的內在的事務,但更像是“外部監視”的一種反射後果。以“外部監視”為目標的行政復議誇大復議的“行政性”,與變革決議具有自然的親和。在《行政復議法》制訂經過歷程中寫進變革決議并未遭到太多爭議。究其緣由,在規范層面,我國《憲法》第108條明白付與縣級以上處所各級國民當局對上級行政機關不恰當決議的轉變、撤銷權;在法理層面,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的外部監視軌制,無需受制于司法權對行政權審查的無限準繩。“外部監視”目標下變革決議的實用并無妨礙,但其上風也并不顯明,在立法者看來,其與撤銷決議、確認守法決議的效能大略雷同。由於作為外部監視軌制的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動作出符合法規性評價,但并不請求復議機關取代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符合法規的行政行動。一個明白的例證是,作為評價外部監視實效性焦點目標的“直接糾錯率”的統計中不只包養 僅包括了變革決議,也同時包括撤銷決議和確認守法決議。[9]基于如許的斟酌,1999年《行政復議法》采用了混淆實用的形式。進而招致立法中固然存在變革決議,但實行中復議機關對于變革決議均表示得頗為消極,罕用、慎用變革決議的不雅點觸目皆是。[10]

2007年《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不以本身屬于下位法的位置為限,另行擬定了行政復議的立法目標,使行政復議的目標從“外部監視”轉向“化解行政爭議”。有學者將該轉型的緣由回納為兩點:一是經濟社會疾速成長帶來的行政爭議特色變遷,使得個案爭議化解後果和社會管理的成效親密聯繫關係;二是面臨新情勢下的行政爭議化解,與行政訴訟和信訪比擬較,行政復議具有更年夜的社會管理上風。[11]“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請求行政復議完成法式終結(未再啟動新的法令法式)與實體終結(行政實體法令關系獲得本質處置)的雙重目的,做到“定分止爭、案結事了”[12]。本來以撤銷決議為焦點的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系統顯然無法與“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相婚配,由於撤銷決議往往使得法令關系呈現懸而未決的狀況,行政機關從頭作出行政行動后又有能夠構成新的行政膠葛,這不只沒有完成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還加劇了膠葛化解資本的揮霍。此時變革決議替換性與構成性的上風獲得了充足彰顯:一方面復議機關取代被請求人作出行政行動,防止了開啟新的法令法式,另一方面復議機關作出內在的事務明白的行政行動,構成新的實體法令關系。毫無疑問,在“化解行政爭議”目標下,變革決議的實效性是要遠遠高于其他決議類型的。但是,《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制訂經過歷程中遭到行政復議“司法化”的影響,混淆實用的形式并未被完整擯棄。《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7條鑒戒了《行政訴訟法》對變革判決的規則,在對變革決議的實用范圍停止限縮的同時,保存了復議機關選擇實用變革決議的權利。這使得變革決議徹底淪為撤銷決議的“附屬決議”,變革決議實用范圍外復議機關實用撤銷決議,變革決議實用范圍內復議機關也可實用撤銷決議。實行中,復議機關將變革決議置之不理的做法得以延續。“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也難以經由過程復經過議定定獲得有用完成。

本次修法中,“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獲得保存,并寫進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之中,行政復議的各項軌制均基于“化解行政爭議”作出調劑。[13]較之其他決議類型,變革決議的實效性上風照舊凸起。要充足施展變革決議在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積極感化,就應撤消復議機關選擇實用變革決議的權利,倒逼復議機關作出變革決議,將其實用設定為復議機關的任務。在如許的立法考量下,《行政復議法》第63條刪除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7條中的“可以”二字,將選擇實用改變為斷定實用。

(二)無限實用:“主渠道”定位下的折衷之道

若沿著“化解行政爭議”目標持續思慮,變革決議的實用不只僅應該是斷定實用,並且應當是優先實用,即對于一切作為類行政行動守法的情況,復議機關準繩上均應作出變革決議,只要破例的情況下才幹作出撤銷決議和確認守法決議。現實上,在修法前后,確切有不少相似的不雅點,具有代表性的如:“變革決議在一切轉變原行政行動的決議中擁有優先實用權,那么其基礎的實用范圍長短常普遍的”;[14]“凸顯出變革決議的優先實用,完成‘應改盡改’”。[15]但是,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并未確立優先實用的形式,而僅是對《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7條規則的實用情況停止了細化和微調。之所以不選擇優先實用的形式,較為顯明的緣由是:對于部門守法情況,變革決議自然的不克不及予以實用,好比對于法式瑕疵,只要經由過程被請求人本身重啟行政法式才幹完成,復議機關無法事后完成變革;又好比對于主體瑕疵,被請求人在法令上沒有該項權柄,復議機關作為“替換者”異樣無法獲取該項權柄從而作出行政行動。

但是,深條理的緣由更值得追蹤關心。本次修法確立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這必定位在凸顯“化解行政爭議”目標的同時也誇大了“主渠道”的定位。“化解行政爭議”請求行政復議進步“個案東西的品質”,完成個案外行政復議法式中終結的目的;“主渠道”則請求行政復議進步“全體多少數字”,強化吸納行政爭議的才能,可以或許大量量、陳規模地處置行政爭議。[16]行政復議之所以可以或許成為“主渠道”,是以行政復議軌制全體的高效性為基本的:“固然復議也引進了一些相似法院司法的機制,但又比法院司法法式簡潔,操縱機動,能較快處理膠葛,安寧社會。”[17]分開了全體的高效性,個案中化解行政爭議的上風便也難以在軌制層面獲得彰顯。高效性貫串于行政復議受理、審理和決議各個環節。就決議環節而言,復議機關應該更具效力地作出復經過議定定。這既請求復議機關在法按期限內作出復經過議定定,又請求復議機關選擇更具有用率的復經過議定定類型。與撤銷決議和確認守法決議比擬,變革決議將使復議機關累贅更多的行政職責。除了要在居中裁判的三角構造中完成對原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審查外,還需求在與請求人的線性構造中完成個案法律。復議機關所追求的不單單是原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更是法律成果的對的性。就此而言,無窮制的實用變革決議顯然會影響行政復議軌制全體的高效性,繼而晦氣于“主渠道”定位的告竣。在當下行政復議任務機構和職員編制仍然受限的情形下,變革決議的無限實用是既能施展其化解行政爭議的上風,又不影響行政復議“主渠道”定位的折衷之道。

正因這般,立法者對于一些本可以實用變革包養 決議的情況,基于加重復議機關累贅、晉陞行政復議效力的考量,并未歸入此中。如觸及行政行動的內包養 在的事務瑕疵,僅規則了“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情況下的變革,而將內在的事務分歧法,即超出權柄中的超越權限規則在撤銷決議的實用情況之中。[18]實際上,與行政訴訟分歧,行政復議無需囿于行政機關初次判定權道理,對于法定裁量范圍外的瑕疵,復議機關異樣可以停止鑒定并替換作出行政行動。但是,原行政行動因超越權限而被完整否認后,復議機關需求一切從頭地作出一個內在的事包養 務明白的行政行動,這無疑會給復議機關形成沉重的累贅,年夜年夜下降行政復議的效力,進而影響其吸納行政爭議的才能。異樣的,對于證據瑕疵,也沒有一概歸入變革決議的實用范圍之中,只要在合適“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的前提下才可實用。這就請求復議機關依據本身才能作出可否查清現實和證據的判定從而決議能否實用變革決議,防止影響行政復包養 議的效力。[19]

綜上剖析,變革決議的限制實用與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是親密相干的。在“化解行政爭議”目標下,變革決議替換性和構成性的上風充足彰顯,故而將選擇實用改變為斷定實用;在“主渠道”定位下,變革決議過度實用能夠制約行政復議軌制全體高效性的上風,故而將普遍實用改變為無限實用。需求誇大,“限制”并非“限制”。立法上采取限制實用的形式并非為了限制變革決議在實行中的實用,而是為了更具針對性地實用變革決議,從而在確保行政復議軌制全體高效性的同時,充足施展其化解行政爭議的效能。

二、限制實用的詳細情況

限制實用請求復議機關在特定的三種情況下能且只能實用變革決議。這意味著該三種情況必需是鴻溝清楚的,不然,既能夠前往到復議機關經由過程限縮的方法不消變革決議的老路上,也能夠呈現復議機關經由過程擴展的方法濫用變革決議的新題目。為了防止這兩種情形的呈現,應該對《行政復議法》第63條第1款規則的三種情況停止明白的說明和界定。

(一)內在的事務不恰當

針對“不恰當”行政行動的變革被以為是最可以或許表現行政復議特點的一種變革決議:“假如經審查以為行政行動存在裁量權行使不妥的情況,復議機關應該直接變革。司法權不宜進進的範疇,恰是行政復議施展感化的主要空間,也是復議軌制的上風地點。”[20]《行政復議法》第63條第1款第1項即規則了該種情況,即“現實明白,證據確實,實用根據對的,法式符合法規,可是內在的事務不恰當”。對該情況的掌握,可以從范圍和強度兩個角度睜開剖析。

1.范圍:實體內在的事務的後果裁量

行政行動不恰當即行政行動裁量權行使不恰當。“不恰當”一詞與行政裁量親密相干,學界普通將裁量權的一切不適當、分歧適稱為“不恰當”。[21]關于行政裁量的結構,學界重要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以為裁量只限于法令後果的裁量,[22]另一種看法則以為裁量包含要件裁量和後果裁量。[23]晚近,更多學者持后一種看法,以為法令要件的判定和法令後果簡直定之間并沒有實質的差別。[24]可是《行政復議法》第63條的表述卻明白消除了要件裁量的不恰當,而將其限制于後果裁量的不恰當,來由如下:(1)“內在的事務不恰當”實用變革決議的條件前提是“現實明白,證據確實,實用根據對的,法式符合法規”,此中“實用根據對的”意味著法令要件的判定不存在瑕疵,這現實上消除了要件裁量不恰當的情況。(2)在“不恰當”之前加了“內在的事務”二字作為限制,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普通被懂得為行政行動的處置成果,即行政行動所發生的法令後果,對應了後果裁量。[25]進一個步驟的,在後果裁量中又可以區分為實體內在的事務的後果裁量和法式內在的事務的後果裁量。在最高國民法院領導案例88號張道文、陶仁等訴四川省簡陽市當局侵略客運人力三輪車運營權案中,法院以為:“簡陽市當局1996年的運營權允許在法式上存在顯明不妥,直接招致與其存在前后承襲關系的本案被訴行政行動的法式顯明不妥。”闡明在實行法定法式經過歷程中異樣存在不恰當的情況。但是,這種不恰當也被立法消除出往,來由是:本條確立的“內在的事務不恰當”的實用條件之一就有“法式符合法規”,也即法式不存在瑕疵方有實用變革決議的能夠。

此外,從系統說明的角度看,《行政復議法》第64條將“濫用權柄”作為撤銷判決的實用情況之一,在限制實用形式下也就意味著濫用權柄的情況被消除出變革決議的實用范圍。學理上以為,濫用權柄所針對的是法定裁量范圍內的分歧目標或不合法地行使權柄。[26]濫用權柄誇大客觀上的意圖,內在包養網 的事務不恰當則誇大客不雅上的成果,兩者在內涵上確定會存在穿插。在1999年《行政復議法》的混淆實用形式下,主流不雅點偏向于答應針對濫用權柄實用變革決議:“假如詳細行政行動認定現實明白、證據確實,僅僅有實用法令過錯、濫用權柄或許內在的事務不妥等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議變革被請求人的詳細行政行動。”[27]但在修法經過歷程中,濫用權柄則被明白地消除在變革決議實用范圍之外。[28]之所以不答應針對濫用權柄作出變革,重要的斟酌能夠是:在濫用權柄情況下,行政機關所作的行動具有客觀上的歹意或許盡情,依法應該究查行政機關的主管職員、直接義務職員的法令義務,現實上組成了主體上的瑕疵。對于這種行動撤銷以后不宜從頭作出,當然更不合適變革。[29]

2.強度:從“顯明不妥”到“不恰當”

本次修法將《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7條第1項中“顯明不妥”的表述調劑為“不恰當”。學界廣泛以為,這一調劑加強了行政復議的審查強度,即底本行政復議只能審查和變革顯明不妥的行政行動,修法后則可以審查和變革一切不恰當的行政行動。[30]“顯明不妥”與“不恰當”畢竟有什么差別?從邏輯下去看,“顯明不妥”之外必定還存在“未到達顯明水平的不恰當”。有學者將內在的事務不恰當的行政行動劃分為顯明不妥行政行動和普通不妥行政行動,并以為顯明不妥行政行動屬于守法行動,普通不妥行政行動則屬于符合法規但不恰當行動。[3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焦點差別在于行政訴訟只停止符合法規性審查,但行政復議則兼具符合法規性審查和恰當性審查,將普通不妥歸入變革決議中長短常契合行政復議軌制特點的。

但是,進一個步驟剖析可知,修法前的變革決議固然在實用情況上表述為“顯明不妥”,現實上則曾經籠罩了一切不恰當的行政行動。變革決議替換性和構成性的特色決議了實用變革決議就必定采取最為嚴厲的審查強度,即“代為實體性判定的審查”。由於包養網 只要復議機關站在被請求人的地位上從頭作出實體性判定,才有能夠得出變革決議的詳細內在的事務。修法前變革決議中的“顯明不妥”與撤銷決議中的“顯明不妥”是有實質差別的,前者對應于最嚴厲的審查強度,后者則是最小化的審查強度。[32]既然是最嚴厲的審查強度,當然對于一切不恰當的行政行動均可審查并變革。就此而言,修法將“顯明不妥”調劑為“不妥”,更多的是對行政復議恰當性審查的誇大,在審查強度上并無實質變更。

(二)未對的實用根據

“未對的實用根據”指向根據瑕疵。依據《行政復議法》第6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則,該種情況下實用變革決議必需合適“現實明白,證據確實,法式符合法規”,可是并沒有以“內在的事務恰當”為條件,這意味著根據瑕疵情況下復議機關既可以變革行政行動的根據,也可以變革其內在的事務。[33]值得留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7包養 條第1項所采取的表述為“實用根據過錯”,但本次修法將其修正為“未對的實用根據”。此外,在《行政復議法》中還觸及“實用的根據分歧法”和“沒有根據”兩品種型的包養 根據瑕疵。這些概念之間的鴻溝是界定該種情況的要害地點。

1.內在界線:“未對的實用根據”與“沒有根據”

《行政復議法》第67條規則:“行政行動有實行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標準或許沒有根據等嚴重且顯明守法情況,請求人請求確認行政行動有效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動有效。”“沒有根據”情況下實用的決議類型為確認有效決議,也是修法新增的決議類型。“沒包養網 有根據”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動時,缺少任何法令根據,包含缺少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34]“沒有根據”不是情勢意義上的“未援用法條”,而是本質意義上的“不存在根據”,從瑕疵水平來看,“沒有根據”屬于“嚴重且顯明瑕疵”。[35]相較而言,“未對的實用根據”以存在根據為基礎條件,顯然沒有到達“嚴重且顯明瑕疵”的水平,屬于“普通瑕疵”。是以,這兩個概念的界線為分歧瑕疵水平之間的內在界線。

具有包養網“嚴重且顯明瑕疵”的行政行動無法發生公定力,因此自始有效、當然有效,而具有“普通瑕疵”的行政行動在被撤銷之前仍然存在公定力。對于兩者的接濟方法也有所分歧,前者只需確認效率不存在,后者則要撤銷效率。變革決議的實用以原行政行動有用為基礎條件,由於假如原行政行動是有效的,變革后的行政行動的效率也將無所依憑。據此,“沒有根據”已到達“嚴重且顯明瑕疵”的水平,故而無法實用變革決議。

2.內涵界線:“未對的實用根據”與“實用的根據分歧法”

在“普通瑕疵”外部又有“實用根據過錯”“實用的根據分歧法”等相干概念,其與“未對的實用根據”的內涵界線值得進一個步驟剖析。1999年《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采用了“實用根據過錯”這一概念。在本次修法中,將這一概念拆分為“未對的實用根據”和“實用的根據分歧法”,分辨實用變革決議和撤銷決議。據此可知,“實用根據過錯”是上位概念,包括了“未對的實用根據”和“實用的根據分歧法”兩種情況。[36]

從“實用的根據分歧法”和“未對的實用根據”的文義表述看,兩者的焦點差別在于根據自己能否存在瑕疵,“實用的根據分歧法”是根據自己存在題目;“未對的實用根據”是實用技巧上的過錯,進而招致的成果過錯,而根據自己沒有題目。在“實用的根據分歧法”情況下,由于直接根據的缺掉,復議機關無法替換被請求人作出新的行政行動,獨一的選擇就是撤銷行政行動。如在陳某等3人不服某海關行政處分決議案中,復議機關以為,作為本案行政處分根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存在紛歧致的處所,據此撤銷被請求人的行政處分決議。[37]在“實用的根據分歧法”之外,法令實用“普通瑕疵”的情況均可回進到“未對的實用根據”傍邊,包含法條選擇階段的過錯,如未援用法條、援用法條不全、未實用行動時的法、實用掉效的法、法條援用過錯等等,也包含法令概念說明階段的過錯,如違反立法目標、違反經歷性概念說明中的常理、違反文義等。在這些詳細情形下,復議機關均應該實用變革決議變革根據,并進而變革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

(三)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

與前兩種情況分歧,《行政復議法》第63條第1款第3項規則不以“現實明白,證據確實”為基礎條件,是以有學者將前兩種情況下的變革決議稱為“事證實確型”,本情況下的變革決議稱為“事證瑕疵型”。[38]事證存在瑕疵意味著,根據、內在的事務、法式等方面均能夠存在瑕疵,此時,復議機關的變革不再是對原行政行動的“小修小補”,而是簡直從無到有地作出一個新的行政行動。固然《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就曾經規則了本情況,可是實務中對其一向是持很是守舊的立場。在司法部行政復議司編寫的典範案例選編傍邊,觸及變革決議的案例共8個,但“事證瑕疵型”的變革決議并未呈現。在一些案例中復議機關顯明具有查清現實和證據的能夠,但仍然作出撤銷決議。[39]修法經過歷程中,對“事證瑕疵型”變革決議的立場也是有過改變的,修訂草案審議稿一度刪往了此種情況,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及后續版本中其又迎來了回回,充足反應了各方分歧的見解。支撐者的重要來由是其可以或許避免法式空轉,有利于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否決者的重要來由則是其會減輕復議機關累贅,晦氣于晉陞案件審理的效力。有鑒于此,《行政復議法》的規則為個案中實用“事證瑕疵型”變革決議留有了裁量空間:《行政復議法》第63條規則了“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應該決議變革;《行政復議法》第64條規則了“重要現實不清、證據缺乏”應該決議撤銷。這也就意味著,面臨“現實不清、證據缺乏”時,復議機關可以進一個步驟查明現實和證據后實用變革決議,也可以不停止查明徑行實用撤銷決議。這種較為機動的限制方法正表現了前文所剖析的“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定位的內涵張力,本質上請求復議機關在個案中對復議實效與復議效力停止權衡。

1.能否查清現實和證據的裁量

當復議機關顛末審理認定行政行動“現實不清、證據缺乏”時,面對直接決議撤銷和進一個步驟查清現實和證據兩種選擇。此時復議機關能否選擇進一個步驟查清現實和證據須基于復議機關能否在現實認定方面比被請求人更具上風停止判定。正如學者所說,之所以付與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的權利,恰是為了“消弭作出行政行動的行政機關的行權缺乏”。[40]假如這一條件不存在,那么復議機關也無需進一個步驟查清現實和證據了。復議機關能否具有現實認定方面的上風,重要基于案件現實的以下兩方面特徵停止判定:(1)案件現實的綜合性。在一些案件中,案件現實的查清需求多個行政機關予以共同,僅僅由作出行政行動的行政機關停止查詢拜訪缺乏以查清案件現實,如在綜合法律改造佈景下,綜合法律部分作出行政處分時往往需求營業領導部分協助查清現實。此時,作為一級當局的復議機關顯然更有才能和資本和諧各部分從而查清現實。(2)案件現實的專門研究性。在路況、稅務、環保等範疇,現實認定往往需求專門研究職員、專門研究裝備、專門研究方式,此時被請求人比復議機關更具專門研究性。是以,當案件現實綜合性越強、專門研究性越弱時,復議機關越應該選擇進一個步驟查清現實和證據。

2.能否行使查詢拜訪取證權的裁量

當決議查清現實和證據后,復議機關可進一個步驟選擇查清現實和證據的方法。《行政復議法》規則了復議機關可以經由過程聽取看法、聽證停止查明,也可以經由過程行使查詢拜訪取證權停止查明。需求會商的是,復議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查詢拜訪取證權。《行包養網 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34條最早規則了復議機關的查詢拜訪取證權,那時威望不雅點以為:“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具有消極性、主動性,不宜采代替替被請求人從頭查詢拜訪取證的方式打點行政復議案件,不需求對原詳細行政行動所根據的現實停止從頭查詢拜訪,而重點是對曾經發生的現實停止從頭復查核實”,復議機關行使查詢拜訪取證權是破例。[41]《行政復議法》第45條基礎延續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34條的規則,可以以為這種立法原意獲得保存。據此,應該對復議機關行使查詢拜訪取證權作出較為嚴厲的限制,除了復議法式方面的查詢拜訪取證外,復議機關僅可就以下兩種情況啟動查詢拜訪取證:(1)觸及國度好處、公共好處或許別人符合法規權益的現實認定;(2)請求人或許第三人及其代表人供給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搜集而請求復議機關調取的。

三、限制實用的保證辦法

變革決議限制實用的目標并非限制,而是為了在特定範疇強化變革決議的實用。要完成這一目的另有兩個基礎條件需求告竣:(1)請求人不會由於行政行動有被變革的能夠而不愿請求行政復議;(2)復議機關不會由於機構才能缺乏而不愿作出變革決議。前者需求在作出變革決議時充足斟酌請求人的實體性權力和法式性權力,后者則需求在作出變革“如果你有話要說,為什麼猶豫不說?”決議時充足施展行政復議委員會對復議機關的支持感化。對此,《行政復議法》作出了響應的規則,但相干內在的事務仍有完美空間。

(一)制止晦氣變革簡直立

“假如把法令接濟懇求跟消極后果綁縛在一路,就不只會給國民留下恐怖的印象,並且也違反了狹義上的信任維護準繩,并且還會讓人猜忌,這種接濟,現實上就是對那些不愿意愉快地忍耐晦氣行政行動的絕對人的‘處分’。”[42]請求人之所以請求行政復議,其目標在于維護本身的實體性權力,但若終極能夠由於變革決議使得實體性權力遭到包養 更為晦氣的影響時,請求人請求行政復議的動力便年夜年夜下降了。從強化變革決議實用,從而到達化解行政爭議的角度來看,制止晦氣變革簡直立無疑是積極的。[43]《行政復議法》第63條第2款延續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51條的規則:“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請求人更為晦氣的變革決議,可是第三人提出相反懇求的除外。”該款規則可以作如下三方面解讀:(1)本款中“更為晦氣”所指向的是行政行動處置成果,即內在的事務的“更為晦氣”。復議機關若只純真的變革根據或許變革現實認定,并不會對請求人發生“更為晦氣”的法令後果。(2)基于對變革決議三種實用情況的剖析,無論是“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未對的實用根據”仍是“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情況下的變革,均有能夠變革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也均有能夠招致“更為晦氣”的後果,是以,制止晦氣變革是普遍實用于這三種情況的。(3)本款也為包養網 制止晦氣變革規則了破例情況,即“第三人提出相反懇求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決議內在的事務可以不受制止晦氣變革的限制。

需求進一個步驟會商的是,復議機關顛末審查,發明合適變革決議的實用情況,但作出變革決議將對請求人發生“更為晦氣”的法令後果時,復議機關應該作出何種復經過議定定。在修法前的混淆實用形式下,應當作出撤銷決議,由於變革決議的實用范圍是內含于撤銷決議的,變革決議不克不及實用時,撤銷決議可以作為兜底實用的決議。[44]但是在限制實用形式下,變革決議與撤銷決議釀成了相互自力,對于由於制止晦氣變革而不克不及實用變革決議的情況,撤銷決議也將力所不及。這是修法所發生的法令破綻,需求后續經由過程修正《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予以補充。可供選擇的兜底決議是撤銷決議或採納復議請求決議。從“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來看,採納復議請求決議應是更優選擇。由於采用撤銷決議后,照舊會呈現原行政行動被復議機關撤銷后,被請求人可否作出對請求人更為晦氣的行政行動的爭辯。[45]此時若肯認這種變革,一樣會影響到請求人請求行政復議的動力;若否認這種變革,撤銷決議現實上便墮入了法式空轉,不如復議機關直接作出採納復議請求決議。[46]

(二)法式性權力的保證

變革決議替換性與構成性的特色使得復議機關在作出變革決議時同步構成了兩種法令關系,即復議機關作為裁判者的三角構造和復議機關作為法律者的線性構造。兩種法令關系的競合現實上是兩種法令法式的競合,即復議法式和法律法式的競合。是以,復議機關在作出變革決議時需求同時追蹤關心請求人在復議法式中的法式性權力和請求人在法律法式中的法式性權力。本次修法的凸起亮點是,將復議審查方法從書面審查為準繩修正為以聽取看法為準繩、以書面審查為破例,凸起了聽取看法法式的效能。[47]《行政復議法》將復議法式區分為通俗法式與簡略單純法式兩種,簡略單純法式限于特定的四種情況,此外均屬于通俗法式。同時規則,采用通俗法式審理的案件,除法令規則的破例情況外,都必需聽取當事人的看法。但是,這些法式性規則更多的是將復議機關視為裁判者,經由過程聽取看法旨在“晉陞行政復議審理的公平性”。[48]對于變革決議下請求人奇特的法式性權力,相干規則并未予以特殊追蹤關心。

三角構造中的聽取看法與線性構造中的聽取看法存在類似性,但亦有較年夜的差別。有學者指出,復議法式中的聽取看法分歧于法律法式中的聽取看法,其更接近于司法審訊中的直接言詞準繩。“直接言詞準繩系由三方主體組成的法式結構,而聽取看法準繩系由兩方主體組成的法式結構,兩種準繩的法式結構分歧。”[49]復議法式入耳取看法的對象包含了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兩邊,聽取看法的效能是作出公平的判決。法律法式入耳取看法的對象是行政絕對人,聽取看法的效能是進步行政行動的可接收水平。[50]在復議機關作出變革決議的案件中,復議法式與法律法式產生競合,此時的聽取看法應同時統籌以上兩個效能,從而確保變革決議既公平又能讓請求人接收。詳細而言,對相干規則應該作出以下兩方面的改革:(1)聽取看法的實用范圍應該作出修改。《行政復議法》第50條規則的實用簡略單純法式的四類情況均以“以為現實明白、權力任務關系明白、爭議不年夜的”為基礎條件。這意味著復議機關在“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下不得實用簡略單純法式,但在“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或“未對的實用根據”下照舊存在實用簡略單純法式的能夠。此時若經由過程簡略單純法式以書面審查的方法作出變革決議,本質上褫奪了請求人在法律法式中的法式性權力。是以,應該明白擬作出變革決議的案件必需顛末聽取看法,不克不及實用簡略單純法式。[51](2)聽取看法的方法應該作出限縮。“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現實和證據”情況下實用變革決議的,除了要聽取請求人對擬作出變革決議的看法外,還需聽取請求人對于復議機關查詢拜訪取得的新證據的看法。請求人有權對新證據停止質證,也可對復議機關搜集證據停止陳說申辯。此時,《行政復議法》第49條規則的“internet、德律風”等長途方法難以完成法律法式入耳取看法的目標,應該請求復議機關只能采取當面聽取看法的方法。

(三)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設置

除了請求人愿意接收變革決議外,還需確保復議機關愿意作出變革決議。這恰是修法之前變革決議實用中的最年夜妨礙,也是修法后限制實用能不克不及真正完成的要害地點。變革決議使復議機關累贅更多的行政職責,對復議機關的機構才能提出更高的請求。若何讓復議機關具有與變革決議相當的機構才能,從而愿意作出變革決議是題目的焦點地點。正如學者所說,復議機關愿意變革被請求人的行政行動的條件是“才能高于上級、意愿優于上級”。[52]如上所述,復議機關在作出變革決議時,除了要審查原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外,還要確保法律成果的對的性。這就請求復議機關具有更高的作為法律者的機構才能。但是,2008年以來的行政復議體系體例改造努力于推動行政復議權絕對集中,將“條條管轄”形式改變為“條塊管轄”形式。其當然強化了復議機關的中立性、公平性,進步了復議機關作為裁判者的機構才能,卻也響應弱化了復議機關在特定行政範疇的專門研究性,下降了復議機關作為法律者的機構才能。[53]《行政復議法》接收了行政復議體系體例改造的結果,確立了行政復議權絕對集中,照舊器重復議機關作為裁判者的機構才能。但與此同時,設置了作為復議徵詢機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嚴重、疑問、復雜的案件供給徵詢看法。[54]《行政復議法》第52條明白了行政復議委員會徵詢案件的四品種型,此中“專門研究性、技巧性較強的案件”提醒了行政復議委員會應該在特定行政範疇的專門研究性方面賜與復議機關需要的支持,晉陞其作為法律者的機構才能,從而推進復議機關作出變革決議。[55]

當然,充足施展行政復議委員會在支持復議機關作出變革決議中“你在問什麼,寶貝,我真的不明白,你想讓寶貝說什麼?”裴毅眉頭微蹙,一臉不解,彷彿真的不明白。的感化有待于后續對以下兩方面的細化規則:(1)行政復議委員會在職員構成上應該增添特定範疇的行政專家。《行政復議法》第52條規則,行政復議委員會重要由相干當局部分、專家、學者介入,并未對職員的專門研究佈景作出限制。實行中,各地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員構成以法令專家為主,特定範疇的行政專家占比擬少。[56]基于作出變革決議所需求的特定範疇的專門研究常識,應該強化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專門研究保證,針對分歧範疇題目吸納分歧範疇的行政專家,從而確保變革決議既符合法規又對的。(2)行政復議委員會對擬作出變包養 革決議的案件準繩上均應供給徵詢看法。《行政復議法》并未針對特定的復經過議定定類型細化行政復包養 議委員會的徵詢效能。現實上,分歧的復經過議定定對應了分歧的審查強度,進而請求分歧的專門研究性,對于徵詢看法的需求也分歧。后續《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修正中,應該依據分歧類型的復經過議定定,設置門路式的徵詢規定。變革決議替換性和構成性的特色決議了其屬于審查強度最高的復經過議定定。應該明白,復議機關擬作出變革決議的案件準繩上均應歸入“專門研究性、技巧性較強的案件”之中,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供給徵詢看法。破例的情況重要有兩種:一是在未對的實用根據情況下,僅變革行政行動的根據,而不變革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二是在內在的事務不恰當情況下,行政機關已制訂明白的裁量基準,可以或許直接予以實用。

結語

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確立了變革決議限制實用的形式,旨在強化特定情況下變革決議的實用,充足施展其化解行政爭議的效能。為此,《行政復議法》明白規則了變革決議區分于其他決議類型的實用情況,并在保證請求人權力、進步復議機關機構才能方面作出了配套性的規則。本文的剖析聚焦外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系統外部,未及內部的相干軌制。需求闡明的是,變革決議限制實用可否終極完成,也需放外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中予以察看。[57]外行政復議外部,將變革決議與行政復議調停作出對照;[58]外行政復議內部,將變革決議與行政訴訟變革判決作出對照,從而在更為全體性的察看中定位變革決議,施展其外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奇特感化。

更進一個步驟,在軌制層面之外,還需在實行層面推進變革決議的實用,激起復議機關任務職員的內活潑力,促使其自動實用變革決議。[59]詳細而言,應該進一個步驟完美復議機關任務職員的鼓勵維護機制。在鼓勵方面,依托《行政復議法》第4條規則的行政復議領導性案例軌制,優先接收實用變革決議的典範案例,在鼓勵辦案職員的同時也為變革決議的實用供給案例領導;在維護方面,應盡快外行政復議中引進和細化容錯機制,對于實用變革決議過錯的,視情況予以容錯免責。

注釋:

[1]梁鳳云:《行政復議法課本》,國民法院出書社2023年版,第229頁。

[2]拜見范文船:“轉變決議和行政復議法的實效性”,《政法論壇》2010年第2期,第162—163頁。

[3]拜見1999—2022年全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數據,載中華國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jxx App/index.html, 2024年4月10日拜訪。

[4]拜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法的修正和完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252頁。

[5]拜見“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的闡明——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中華國民共和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6號,第616頁。

[6]拜見王萬華:“行政復議法的修正與完美——以‘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為視角”,《法學研討》2019年第5期,第115頁;曹鎏:《中國特點行政復議軌制的嬗變與演進》包養網 ,法令出書社2020年版,第206頁。

包養網 [7]拜見曹鎏:“幻想與實際:行政復議主渠道目的完成的殊途同歸”,《中法律王法公法治》2023年第10期,第61頁。

[8]楊景宇:“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這不是我兒媳說的,但是王大回城的時候,我父親聽到他說我們家後面的山牆上有一個泉水,我們吃喝的水都來了“嗯。從議法(草案)》的闡明”,載應松年、王成棟、張興祥編:《行政復議法規解與實用》,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451頁。包養

[9]拜見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會行政法學研討會、中國政法年夜學法治當局研討院編:《行政復議法實行二十周年研討陳述》,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9年版,第42頁。

[10]那時的主流不雅點以為:“原詳細行政行動所認定的現實不清,或證據不敷充足,假如行政復議機關行使變革權,則勢需要停止大批的查詢拜訪取證,影響行政復議的效力,也不合適行政復議準繩上采取的書面審查措施。”曹康泰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134頁。

[11]拜見王萬華:“‘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與行政復議軌制完美”,《法商研討》2021年第5期,第21頁。

[12]郜風濤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釋解與利用》,國民出書社2007年版,第24頁。

[13]拜見許安標、左力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23年版,第39頁。

[14]崔夢豪:“行政復議變革決議的同化與回回”,《法學》2021年第4期,第190頁。

[15]徐運凱:“主渠道目的導向下新行政復議法的軌制立異與實際解讀”,《法令實用》2023年第包養 12期,第136頁。

[16]拜見注[13],第30頁。

[17]應松年:“把行政復議軌制扶植成為我國處理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法學論壇》2011年第5期,第8頁。

[18]實務中普通將“超出權柄”區分為權柄僭越與超越權限兩種情況,權柄僭越是指行政機關在沒有法令根據的情況下行使了不屬于本機關的權利,超越權限是指行政機關對某類事項具有管轄權,但行使權利時超出了法定的限制,裁量超“我的祖母和我父親是這麼說的。”越即屬超越權限。拜見梁鳳云:《行政訴訟課本》,國民法院出書社2022年版,第957頁。

[19]拜見注[15],第136—137頁。

[20]王萬華:《行政復議法的修正與完美研討:以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為視角》,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20年版,第178—179頁。

[21]拜見林莉紅等:《行政訴訟法題目專論》,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7—18頁。

[22]拜見姜明安:“論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及其法令把持”,《法學研討》1993年第1期,第45頁。

[23]拜見楊建順:“論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兼及行政自我拘謹準繩的實際依據”,《法商研討》2003年第1期,第65頁。

[24]拜見王貴松:“行政裁量的內涵結構”,《法學家》2009年第2期,第33—35頁;鄭春燕:“取決于行政義務的不斷定法令概念定性——再問行政裁量概念的界定”,《浙江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2007年第3期,第172—173頁。

[25]《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審議稿中該項的表述為“現實明白,證據確實,實用根據對的,法式符合法規,可是不恰當的”,但在《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及后來的版本中,“不恰當”之前就增添了“內在的事務”的限制,可見,將該項限制在後果裁量范圍內也是顛末沉思熟慮的。

[26]拜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八版),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24年版,第545頁。

[27]方軍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條則釋義》,工商出書社1999年版,第145頁。

[28]在修法經過歷程中,有不雅點指出,應該增添條件前提“不存在超出或許濫用權柄”,后來僅僅是斟酌到表述上比擬繁瑣,沒有增添,但這一意圖從撤銷決議的實用情況來看仍然獲得保存。拜見注[1],第231頁。

[29]拜見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第三版),法令出書社2022年版,第348頁。

[30]拜見余凌云、董佳樂:“行政復議變革決議的應用”,《浙江社會包養網 迷信》2024年第2期,第72頁;李月:“論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視角下的行政復議變革決議”,《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評論》2023年第5期,第226頁。

[31]拜見張峰振:《不妥行政行動接濟論》,法令出書社2020年版,第45頁。

[32]拜見王貴松:《行政裁量的結構與審查》,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版,第172頁。

[33]實務中變革行政行動的根據普通城市隨同變革行政行動內在的事務。如在李某不服某東西的品質技巧監視局行政處分決議案中,被請求人本應實用《產物東西的品質法》第50條中的“普通守法行動”予以處分,卻實用了“較重守法行動”處分,招致了行政處分的內包養 在的事務顯明不妥。復議機關在決議書中同時變革了實用根據和行動內在的事務。拜見司法部行政復議司編:《行政復議典範案例選編(2016—2017)》,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8年版,第7—9頁。

[34]江必新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條則解讀與法令實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23年版,第212頁。

[35]拜見葉必豐:《行政行動道理》,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270頁。

[36]威望不雅點指出,“實用根據過錯”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過錯地實用了符合法規的根據,即法令實用存在過錯,可是根據自己并不包養 守法;包養網 二是實用了守法的根據,即根據自己存在守法。拜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研討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條包養則釋義及適用指南》,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129頁;注[12],第177頁。

[37]拜見甘躲春主編:《行政復議典範案例選編(第三輯)》,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3年版,第18—22頁。

[38]拜見注[1],第230—231頁。

[39]在某公司不服某市場和東西的品質監管委員會行政處分案中,復議機關以為:“本案依據某區疾病預防把持中間9月25日作出的《關于某公司產生細菌性食品中毒的終結陳述》,僅在部門廚工和就餐顧客身上檢測到為沙門氏菌淨化癥狀,并沒有在食物中檢測到沙門氏菌……被請求人將當天花費總額視為守法生孩子運營的食物貨值金額,并作出行政處分決議,存在重要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的情況,依法予以撤銷。”現實上,復議機關完整有能夠依據《關于某公司產生細菌性食品中毒的終結陳述》作失事實認定,進而斷定處分內在的事務,但復議機關并未如許做。拜見注[33],第35—40頁。

[40]拜見周永龍主編:《最新行政復議法條則解讀與實用要點》,法令出書社2023年版,第188頁。

[41]拜見注[12],第153頁。

[42][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第五版),莫光華譯,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126頁。

[43]實際上對于制止晦氣變革仍存在爭議:否決制止晦氣變革的不雅點以為,復議機關本就可以轉變包養 、撤銷上級機關的行政行動,與當事人能否提起復議有關,是以變革決議也不受晦氣變革的限制;支撐制止晦氣變革的不雅點以為,假如可以作出晦氣變革,與行政復議作為權力接濟軌制的軌制目的不符,是以不得作出晦氣變革。拜見王鍇:“論行政復議中的晦氣益變革制止準繩”,《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第131頁;章劍生:《古代行政法泛論》(第二版),法令出書社2019年版,第330頁。

[44]實務中也是如許處置,如在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行政處分決議案中,被請求人對請求人破壞辦公室門鎖和取走公章兩個行動,僅僅認定了前一行動的守法性并處以拘留三日的行政處分決議。復議機關審查后以為,針對前一行動處以拘留三日的行政處分屬于顯明不妥,但被請求人應該同時認定后一行動的守法性并依法處以五日以上旬日以下拘留。若直接作出從拘留三日到拘留五日以上的變革決議,對絕對人顯明更為晦氣,是以,此案中復議機關只能作出撤銷決議,而不克不及作出變革決議。拜見注[33],第1—6頁。

[45]比擬法上關于這個題目也有過爭辯,此中頗為廣泛的一種不雅點是:基于行政接濟的權力維護性質,宜確定這種情形下的制止晦氣變革;只要在原行政行動之外的新緣由存在時,才可作出更為晦氣的行政行動。拜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9年版,第1288頁。

[46]有學者指出,實用採納復議請求決議能夠與《行政復議法》第3條規則的“保持有錯必糾”存在牴觸。拜見黃學賢:“新《行政復議法》中的變革決議及其完美”,《法學評論》2024年第1期,第147頁。對此,應該以為對于“有錯必糾”的懂得應該在“化解行政爭議”與“外部監視”兩個立法目標權衡中予以睜開,明白其界線。此種情形下,應該就是一種界線。

[47]拜見注[5],第616頁。

[48]拜見注[13],第32頁。

[49]同注[11],第29頁。

[50]拜見注[43],章劍生書,第572頁。

[51]若立案時已實用簡略單純法式,審理經過歷程中擬作出變革決包養網 議的,應該實用《行政復議法》第55條的規則,將簡略單純法式轉為通俗法式。

[52]拜見余凌云:“論行政復議法的修正”,《清華法學》2013年第4期,第68頁。

[53]有學者經由過程對行政復議權絕對集中實行的考核,以為“行政復議權設置裝備擺設上僅僅采用集中方法無法回應路況、稅務等範疇案件專門研究性強的題目”。拜見王莉:《行政復議效能研討——以走出實效性困局為目的》,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13年版,第230頁。

[54]需求闡明的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試點從2006年便開端停止,試點經過歷程中行政復議委員會分為徵詢型訂定合同決型兩品種型。修法經過歷程中,更多學者以為應該采納徵詢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接收了這一不雅點。拜見馬懷德、李策:“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檢查與改造”,《法學評論》2021年第4期,第15—17頁。

[55]拜見注[13],第173頁。

[56]如《上海市國民當局關于樹立上海市國民當局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決議》規則:“很是任委員從法學專家、lawyer 、人年夜代表、政協委員以及行政機關、國民集團、社會集團內熟習法令任務的職員中遴選。”

[57]拜見高秦偉:“行政復議軌制的全體不雅與全體design”,《法學家》2020年第3期,第74頁。

[58]實務中變革決議與行政復議調停往往是可以連接和調換的。如在某縣房地產開闢無限公司不服某縣東西的品質技巧監視局行政處分決議案中,復議機關以為:“被請求人認定的現實明白,處分對象對的;但請求人的守法行動較輕,被請求人作出的10萬元的罰款著重,應恰當加重。”經行政復議機關舉辦聽證會并積極停止調停,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告竣共鳴,在兩邊共鳴的基本上,復議機關作出了將罰款變革為4萬元的決議。拜見郜風濤主編:《行政復議典範案例選編(第一輯)》,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0年版,第244—248頁。

[59]拜見注[15],第139頁。

 

黃鍇,法學博士,浙江產業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

起源:《法學家》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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